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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的本質

一、問題釐清

(1) 藝術的範疇

   藝術:  

     活動 廣義:附有技巧與技術

        狹義:創造藝術品

     產品 廣義:經由技術或技巧產生的物品

        狹義:藝術品

 藝術品與工藝品之區別

 西方直到十八世紀才確立了藝術品與工藝品的差別,因此在這之前藝術等同於工藝,然而藝術品是之於觀賞者的感受而工藝品卻是之於群眾的實用價值。

美學家所探討的是狹義藝術的內涵和本質問題,而傳統美學家認為這種本質是藝術品的共同特徵,它決定了一項東西是否能夠視為藝術品,此為本質主義的假定,但究竟傳統藝術論中的藝術到底是什麼呢?

二、傳統藝術的類別

(1)起源的定義(genetic definition)

也可稱為意向主義( intentionalistic definition):根據藝術家的意向和實踐意向的過程定義藝術,重視創造的過程,認為了解過程就能瞭解藝術,如:Collingwood的表現論。但當我們無法得知藝術家的創作意向時,是否就不能稱為藝術呢?其實作品的價值與意義是由其客觀性而定的。

(2)感受的定義( affective definition)

藝術品的本質需要和觀賞者的審美經驗相關,若能夠懂得審美經驗便能夠了解什麼是藝術。而審美經驗並不是尋常生活的經驗,而是藝術品在觀賞者心中激起漣漪的特別情感。代表為Bell的形式主義,然而他對此藝術的論述如先前提到犯了循環定義的錯誤,最終不論是審美情感或是藝術的形式都沒有提出確定完整的定義。

(3)態度的定義(attitudinal definition)

以審美的態度定義藝術品,而審美態度不帶道德依判,而無私且專一地賞味某個對象。然而我們可以用審美態度觀看任何物品,是否就表示任何物品都是藝術品呢?這點有待爭議。

(1)   客觀的定義(objective definition)

從客觀的角度觀察藝術品,進而概括(generalize)藝術品的本質。

以上簡約地將傳統藝術歸納成這四類,但這四種分類不是絕對的,而是可以依循不同原理搭配分析。

三、藝術本質的否定

orris Weitz想證明藝術品無法根據本質問題的邏輯來定義,因此他試圖推翻傳統美學的本質主義假定。他認為透過仔細查看便可發現藝術品並沒有所謂共同的本質,只有家庭相似性,因此藝術是種開放性的經驗概念,沒有共有的邏輯規範。但查看無法成為唯一的決定性方式,因為每次查看所得到的審美情感不一定相同,再者創造前的情感觀賞者的態度是難以單純地使用查看便能夠分辨的。藝術品若是被定義了,則藝術品將會被封閉在定義裡而阻礙了藝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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